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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夏刚辉与郭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刚辉,郭心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714号原告:夏刚辉,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郭心亮,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原告夏刚辉与被告郭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夏刚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刚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夏刚辉负担。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皇甫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