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宝鸡市蒸发器厂与宝鸡光达石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蒸发器厂,宝鸡光达石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蒸发器厂,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韦华,厂长。被执行人:宝鸡光达石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35397-4。法定代表人阎宝军,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蒸发器厂与被执行人宝鸡光达石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一、金钱给付274906.00元。二、返还租赁房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返还房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金钱给付部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华国强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