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潘义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义留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308号罪犯潘义留,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义留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潘义留犯罪社会危害性大,财产刑未予履行,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义留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