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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徐成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徐成良,涂佳,泸县石桥镇马溪综合农贸市场,李昌树,徐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16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负责人:尚民;职务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徐成良,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涂佳,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泸县石桥镇马溪综合农贸市场,住所:泸县。负责人:李昌树。被申请人:李昌树,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徐晓丽,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1588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成良、涂佳、泸县石桥镇马溪综合农贸市场、李昌树、徐晓丽名下价值350万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