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永宏与曹颖悬赏广告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宏,曹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4193号申请人蔡永宏,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曹颖,女,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蔡永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颖悬赏广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0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颖的银行存款313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