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高阳、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高阳,刘凯,成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742号原告: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杜堂镇政府门口西临。法定代表人:周海燕,理事长。被告:高阳,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刘凯,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成玉珍,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原告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高阳、刘凯、成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计384元,由原告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张献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