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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高阳、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高阳,刘凯,成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742号原告: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杜堂镇政府门口西临。法定代表人:周海燕,理事长。被告:高阳,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刘凯,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成玉珍,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原告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高阳、刘凯、成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计384元,由原告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张献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