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欣与孙萍茹、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孙萍茹,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635号原告:王欣,女,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孙萍茹,女,1961年9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被告: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李军凯。原告王欣与被告孙萍茹、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欣于2017年6日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