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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唐山市泰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唐山市泰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宝奎,王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318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地址:丰润区曹雪芹西道667号。负责人:郑久三,行长。被告:唐山市泰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17小区沿街商业108号。法定代表人:于宝奎,经理。被告: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谷辛庄村北1里(102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杨广苍,经理。被告:于宝奎,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满洲里市。被告:王义珍,女,1959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被告唐山市泰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宝奎、王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