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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绎欣与赵永亮、高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绎欣,赵永亮,高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2059号原告:高绎欣,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赵永亮,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高彩,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高绎欣与被告赵永亮、高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绎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永亮、高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绎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下余借款4万元。事实和理由:赵永亮于2015年2月3日借原告现金5万元,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期限三个月。赵永亮和高彩是夫妻,他们二人应共同向原告还钱,但赵永亮和高彩一直没有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被告赵永亮、高彩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高彩与高绎欣系姑侄关系,高彩和赵永亮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6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3日,赵永亮以做生意用钱为由向高绎欣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今借:高绎欣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借期三个月借款人:赵永亮2015年2月3日”。后赵永亮向高绎欣返还借款1万元,现高绎欣以赵永亮、高彩至今未有返还下余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赵永亮向高绎欣借款5万元,有赵永亮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赵永亮与高绎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借条上约定有借款期限,赵永亮应按照约定时间返还借款。本案借款发生于赵永亮、高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高彩应与赵永亮共同返还高绎欣下余借款4万元。综上所述,高绎欣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永亮、高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高绎欣下余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赵永亮、高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李中强人民陪审员  左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