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郑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川1028民初1853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代强,郑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853号原告: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中心街姚家巷*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9050-X。法定代表人:范盛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敏,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伟扬,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刘代强,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现住隆昌县。被告:郑毅,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现住隆昌县。原告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代强、郑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