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5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任某与十堰市劳莱斯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十堰市劳莱斯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十堰市劳莱斯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任某与十堰市劳莱斯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谷盛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3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劳莱斯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歇业状况;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的调查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周春玲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