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茂锋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茂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31号罪犯王茂锋,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小学文化,,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2000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栖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茂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3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28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31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17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5日至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茂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王茂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茂锋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茂锋,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王茂锋,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6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65分。为此,2016年8月获监狱表扬一个,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王茂锋判决执行后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2016年12月20日宿州市埇桥区蒿沟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茂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提供的困难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是否履行财产性判项不作为本次减刑的考核内容,但该犯系累犯,故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茂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