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崔长喜、崔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长喜,崔大伟,崔冬梅,范玉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288号申请人:崔长喜,男,汉族,1956年5月15日出生,住宁津县。申请人:崔大伟,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崔冬梅,女,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范玉敏,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崔长喜、崔大伟、崔冬梅与被申请人范玉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玉敏所有的鲁N×××××号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范玉敏所有的鲁N×××××号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范玉敏使用,但不允许损坏、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