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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江西中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中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3民催12号申请人:江西中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街。法定代表人:付荣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西中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6月26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西中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1020005224850405,票面金额46068.65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中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6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中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伟国审判员  陶 源陪审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