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江西中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中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3民催12号申请人:江西中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街。法定代表人:付荣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西中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6月26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西中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1020005224850405,票面金额46068.65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中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6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中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伟国审判员 陶 源陪审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