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贾润涛与贾彦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润涛,贾彦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6321号原告:贾润涛,男,汉族,2012年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法定代理人:魏铁秀,女,汉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张书占、王利洋(实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彦军,男,汉族,1951年7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秦玉权,河南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润涛诉被告贾彦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润涛的法定代理人魏铁秀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书占、王利洋(实习),被告贾彦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玉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润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过渡费64800元及利息(自每次被告领取过渡费之日起至实际支付给原告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2017年7月以后的过渡费及村民福利由原、被告各自领取;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2011年1月10日,魏铁秀与被告儿子贾建峰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贾润涛。2012年5月16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贾润涛的户口可以不迁走,至今贾润涛的户口还在被告的户口本上。2014年7月被告房子要拆迁,被告作为户主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过渡费、村民福利等相关补偿。依照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贾砦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原告享有村民待遇且有权领取属于自己的过渡费及符合规定面积的安置房屋。如今被告独自占有原告的过渡费及属于原告的村民福利,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绝归还。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贾彦军辩称:1、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魏铁秀与原告的生父贾建峰均系再婚,因原告上户口受到影响,原告父母商量假离婚,结果弄假成真,之后原告代理人魏铁秀不愿意复婚,原告生父贾建峰多次找原告代理人商量复婚,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原告代理人不同意复婚,也没有再和被告家人联系;2、拆迁后原告的过渡费由被告领取,被告领原告的过渡费从2014年7月计算至2016年12月,共计30月,每平方每月12元,150平方共计54000元,2017年上半年的过渡费还没有发放;3、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贾润涛系被告贾彦军的孙子。原告母亲魏铁秀与被告贾彦军之子贾建峰于2012年5月16日离婚后,原告由其母亲魏铁秀抚养,但原告的户口未迁走,仍在被告贾彦军的户口上,被告贾彦军户口所在的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贾砦村拆迁后,被告贾彦军作为户主领取了属于原告的过渡费及村民福利等拆迁补偿款。另查明:原告的过渡费及村民福利发放标准为:按150平方米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半年发放一次,该款项自2014年7月开始发放,截止2017年6月,原告应领取的过渡费及村民福利共计64800元,原、被告当庭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被告贾彦军领取属于原告的过渡费及村民福利后应当及时转交给原告,被告辩称其仅领取了原告自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过渡费及村民福利共计54000元,且该款项已转交给原告的父亲贾建峰,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的过渡费尚未发放,但当庭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自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的过渡费64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被告每次领取过渡费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2017年7月以后的过渡费及村民福利由原、被告各自领取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自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的过渡费及村民福利64800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贾润涛(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被告每次领取过渡费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贾润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被告贾彦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