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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明敏、徐超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敏,徐超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9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明敏,男,1960年6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徐超进,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黄明敏与徐超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18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明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全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超进名下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水印康庭公寓5幢1单元801室的房地产,但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超进名下车牌号为A58T**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A114**的波罗牌轿车,目前车辆下落不明,处置困难。同时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亦未能举证其他财产线索。另,通过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发现被执行人以逃避的方式抗拒执行。本院拟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应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103执9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明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国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