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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江西中科农牧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与黄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科农牧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黄国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011号原告:江西中科农牧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中小企业创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693703859J。法定代表人:吴云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杰,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被告:黄国林,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科农牧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西中科农牧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