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都志栋与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志栋,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001号原告都志栋,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晋州市。被告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51号冀兴大厦B座618。法定代表人孙平。被告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郭银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志栋与被告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铭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志栋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都志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志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素利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