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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传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455号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8号。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清,女。被告:杨传萍,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朝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