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弟与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弟,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550号原告:金弟,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恵荣、王章骏,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53弄4幢402-404室。法定代表人:蔡永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弟与被告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金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金弟承担。审判长 计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雁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