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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弟与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弟,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550号原告:金弟,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恵荣、王章骏,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53弄4幢402-404室。法定代表人:蔡永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弟与被告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金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金弟承担。审判长  计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雁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