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晓娜与北京贝芳德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娜,北京贝芳德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013号原告任晓娜,女,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被告北京贝芳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9号中海国际港802号。法定代表人郎晓燕,该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南区软件产业基地5栋C座1001D。法定代表人梁寿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娜诉被告北京贝芳德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晓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晓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晓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晓娜负担。审 判 员 孙忠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郝倩倩书 记 员 石保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