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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财保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胜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财保7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河间市健桐水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4MA08KNXY4H,住址河间市瀛洲镇西环路东。经营者孙艳杰,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瀛州镇四街村县。被申请人孙胜芳,女,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人河间市健桐水产店与被申请人孙胜芳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冀0984财保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孙胜芳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河间市健桐水产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胜芳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昭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