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相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伟,张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670号自诉人崔建伟,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人张相林,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巩义市城区正泰机械厂业主。自诉人崔建伟以被告人张相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崔建伟以已与被告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崔建伟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且经审查,撤回自诉确属自诉人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崔建伟撤诉。审判员 李君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晓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