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杜明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明明,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明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杜明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龙岩道与辰兴路交口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相撞,造成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明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杜明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杜明明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杜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13时22分,被告人杜明明驾驶鲁A×××××号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龙岩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辰兴路交口时,遇被害人陈某骑自行车沿龙岩道由西向东某通过辰兴路口,杜明明所驾车辆前部右侧撞到陈某车辆左侧前部及陈某身体,造成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明明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杜明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家属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对被告人杜明明进行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材料、现场照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明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行车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明明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明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明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修金人民陪审员 韩 超人民陪审员 季景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