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桂林财富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双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财富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财富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男,1950年6月2日出生,汉族,灵川县大圩镇新民街266号。被执行人:邓双才,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财富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双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3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苏凤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大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