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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66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兆启、朱本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启,朱本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66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王兆启,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本元,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启与被执行人朱本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62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