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乔茂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叶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茂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叶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357号申请执行人乔茂菊,女,1973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区。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叶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乡梅山东村炮台隔畈陇1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60629101733。法定代表人胡一东。申请执行人乔茂菊与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叶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乔茂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叶车业有限公司给付743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3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赵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