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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建良与张铁玲民事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侯丽海,党伟,杨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41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住所地:新疆五家渠102团八一路252号,组织机构代码:68271823-8。负责人袁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侯丽海,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96804206411,五家渠市102团2连土地承包户,住五家渠市军垦南路西二巷阳光花园小区8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党伟,男,汉族,1987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98701296011,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长征西街环园雅居苑小区6号楼1单元201室。被执行人杨宝良,男,汉族,1963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96301115518,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贝鸟语轩小区8号楼1单元902室。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与侯丽海、党伟、杨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