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执异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王太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4执异284号案外人:窦伟。申请执行人: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伏爱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来宏。被执行人: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太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翠。被执行人:王太敬。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翠。在本院执行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共赢公司)与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公司)、王太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窦伟对本院查封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经本院传票传唤,窦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窦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陈述情况,导致本院无法查清其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其不利后果应由窦伟自行承担。本院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窦伟的异议请求。审判长 高 晶审判员 贾丽英审判员 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