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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铜陵市开发区未来商行与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开发区未来商行,杨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797号原告:铜陵市开发区未来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开发区芜铜路支路(精达公司边)。经营者:郭卫东,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告:杨杰,男,汉族,住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铜陵市开发区未来商行诉被告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处理,原告铜陵市开发区未来商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开发区未来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开发区未来商行撤回对被告杨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艳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