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永金、张文等与杨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金,张文,杨发,王风雷,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203号原告刘永金,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张文,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杨发,又名杨替发,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王风雷,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风雷,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负责人杨小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强,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该公司员工。关于原告刘永金、张文与被告杨发、王风雷、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永金、张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金、张文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金、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3元,减半收取2706.5元,由原告刘永金、张文负担。审 判 长 张凤祥审 判 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