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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刘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2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275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花园。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减半收取。(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秦海山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人民陪审员  陆成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文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