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韩福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47号罪犯韩福,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句容市。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江某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四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七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9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3年5月10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20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28年5月3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5日至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韩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福,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韩福,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9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57分。为此,2016年3月、2016年12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二个,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韩福系暴力犯,判决所处罚金未履行,亦未提供相关家庭困经济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韩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暴力犯,判决所处罚金未履行,亦未提供相关家庭困经济难证明,应少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