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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白俊林、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俊林,王新平,李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7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俊林,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磁县。被执行人王新平,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磁县,被执行人李玉芹,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俊林与被执行人王新平、李玉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27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