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白俊林、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俊林,王新平,李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7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俊林,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磁县。被执行人王新平,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磁县,被执行人李玉芹,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俊林与被执行人王新平、李玉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27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