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孙学梅与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梅,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825号原告:孙学梅,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铝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职工,现住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春,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南邻(贾黄村西)。法定代表人:郑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强,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业,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学梅与被告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0元,减半收取计84.00元,由孙学梅负担。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