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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华阴市人,大学文化,系金川集团公司某某厂职工。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大专文化,系金川集团公司某某分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待本院分期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