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华阴市人,大学文化,系金川集团公司某某厂职工。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大专文化,系金川集团公司某某分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待本院分期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