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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益恒木业经营部诉陈彦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益恒木业经营部,陈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益恒木业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和平村八组。 经营者:漆恒乐,男,汉族,1986年7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梅园社区徐巷700号,系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益恒木业经营部业主。 被执行人陈彦胜,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梅桥镇炉盆村第一村民组20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湘0103执5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