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行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倪继成、彭州市致和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继成,彭州市致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行终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继成,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州市致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北京村。法定代表人段兵,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军,彭州市致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林,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倪继成因与被上诉人彭州市致和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行初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行初20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喻小岷审判员 盛 莉审判员 熊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