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百佳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长沙百佳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30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妹,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海,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百佳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喜立,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因与上诉人长沙百佳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丽亚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7)湘01民终3029、3051、3052、3053、3054、3055、3056、3057、3058、3059、3060、3061、3062、3063、3064、3065、3066、3067、3068、3070号上诉人华盖公司与上诉人玛丽亚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案合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华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湘0104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由玛丽亚医院赔偿华盖公司10000元;2.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由玛丽亚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华盖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票据等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赔偿数额依据不充分,系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到被侵权图片的价值以及制止侵权成本,仅判决玛丽亚医院承担1500元经济损失,无法弥补上诉人华盖公司支付的一审律师费用,系法律适用错误。玛丽亚医院上诉请求:撤销(2016)湘0104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华盖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玛丽亚医院使用的图片是玛丽亚所属集团公司在公开的大型市场上购买所得,是被许可使用的合法图片,是进入终极市场流通的没有水印的图片,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同时一审法院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存在明显不当。其所诉的图片著作权期限均为1995年至2014年,到目前已经有31年时间,华盖公司从未就涉案的图片以任何形式出让过,足以证明涉案图片无任何经济价值,一审判决一张图片赔偿1500元明显过高。上诉人华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玛丽亚医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判令玛丽亚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华盖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版权代理等业务。2014年2月10日,盖帝图片社有限公司(英文名: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盖帝公司)的高级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原告华盖公司是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sChina(系原告公司)的互联网站××上。并确认原告公司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的法律行为。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经美国华盛顿州、我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公证、认证。2014年5月12日,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冬俏到辽宁省××山区公证处对http://weibo.com/csmly(长沙玛丽亚妇产医院微博)及××网站上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光盘截图显示,从http://weibo.com/csmly(长沙玛丽亚妇产医院微博)获取图片文件“22”;从××网站相关网页上获取图片文件“57440625(图片内容:女人,图像品牌:Stockbyte)。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证明周冬俏现场操作情况及公证书所附光盘记载内容与现场实际操作情况相符,出具了(2014)大中证经字第947号公证书。经查明,http://weibo.com/csmly是被告玛丽亚医院的官方注册微博。该微博中使用的图片(图片文件名“22”)与原告网站××刊登的编号为“57440625”(图片内容:女人,图像品牌:Stockbyte)的图片一致。庭审中,被告明确已在微博中停止了对涉案图片的使用。再查明,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自2015年5月19日起,就上述证据保全的70余张图片分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就图片编号为“10146964”(图片内容:婴儿)、“57435358”(图片内容:婴儿)、“sb10063787m-001”(图片内容:孕妇)、“200264020-001”(图片内容:情侣)、“stk73403cor”(图片内容:女人)的图片提起的诉讼已经由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原告为包括本案涉案图片在内的70余张图片共支付了3000元的公证取证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57440625”(图片内容:女人,图像品牌:Stockbyte)的图片;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版权所有:1995-2014,图片左上角印有“gettyimages”的水印。图片下方有主要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的版权声明,在被告玛丽亚医院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盖帝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盖帝公司授权原告华盖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相关图片的许可使用,同时又授权华盖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玛丽亚医院未经原告华盖公司的许可,在其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享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关于被告称涉案图片是盖帝公司公开声明可以免费使用且图片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的抗辩,因被告提交的公证书所涉及的网站并非盖帝公司官网,且被告未举证证明该信息发布经过盖帝公司授权,未举证证明涉案图片包括在该声明所称的3500万张图片中,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另,“免版税金使用版权”与免费使用不是同一概念,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称其微博是公益性的,不是商业用途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系商业主体,其在官方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且其没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玛丽亚医院对上述侵害原告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停止了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故对华盖公司要求玛丽亚医院停止侵权的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华盖公司主张的1万元赔偿数额依据不充分。因其在维权过程中,就同一被告使用的70余张图片(含涉案图片)分次委托律师诉讼,且未提交相应的律师费用发票,故对其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中的律师费用,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公证费用,应当按照公证的图片数额分摊相应的公证费用。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被告玛丽亚医院的侵权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含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对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长沙百佳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含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00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由三:一、华盖公司是否具有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二、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三是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关于争议焦点一华盖公司是否具有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系列案中,上诉人华盖公司网站上刊载了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70余张涉案图片,上述图片下方附有作品编号、品牌、版权声明等,上述内容与盖帝公司《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盖帝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对华盖公司进行了授权。虽然上诉人玛丽亚医院就盖帝公司是否具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提出了质疑,但是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推翻华盖公司所提交的权属证据链条,故对玛丽亚医院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因涉案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玛丽亚医院有条件接触到涉案作品,且涉案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完全相同,因此,玛丽亚医院主张使用的图片是玛丽亚所属集团公司购买所得,是被许可使用的合法图片,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应由其对主张的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玛丽亚医院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系合法使用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关于其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侵权的认定正确,本院对华盖公司所提该项异议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判定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华盖公司一审主张就1张图片主张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含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打印等费用)。在一审、二审中,华盖公司仅提供了委托律师的代理合同,因未提交相应的发票原件,不能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此外,对其主张的公证费用,由于华盖公司所提交的公证费发票是统一出具的,其相应的公证书的证据涉及多个案件,故对其产生的费用在本案中可酌情予以支持。在华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玛丽亚医院的侵权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玛丽亚医院向华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含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华盖公司、玛丽亚医院对此所提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长沙百佳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王力夫审 判 员 闵俊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程 婧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