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撖某与被告关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788号原告撖某与被告关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崔冬冬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人民陪审员 凌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