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撖某与被告关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788号原告撖某与被告关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崔冬冬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人民陪审员  凌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