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与徐淑杰、闫跃华、张群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徐淑杰,闫跃华,张群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0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住所: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姚欣,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田勇,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晟支行员工。被告:徐淑杰,女,汉族,1966年1月5日生,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闫跃华,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生,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群英(徐淑杰之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与被告徐淑杰、闫跃华、张群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经通知仍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玉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