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陕西泓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御胜汽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泓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郑克斌,郑牛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755号原告:陕西泓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一路5号一层。法定代理人:田月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哲,男,汉族,1985年8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三渠镇同官张村四组23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赵家堡工业园天台二路北1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坤,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36号。法定代理人:郑牛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克斌,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郑家寺*组**号。被告:郑牛娃,男,汉族,1949年12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郑家寺*组**号。共同委托代理人:雷育坤,男,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幸驾坡村***号。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泓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郑克斌、郑牛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陕西泓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泓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泓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负担31415元。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