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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4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广锋与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眼明堂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锋,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绣水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4888号原告:王广锋,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绣水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绣水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玉,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光,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王广锋与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绣水居民委员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广锋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广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广锋负担。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靳奉芹人民陪审员  景义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