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金鑫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鑫天一商务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金鑫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鑫天一商务酒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823号原告:武汉市金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余家头特8号。法定代表人:杨发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廖芸,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鑫天一商务酒店,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余家头特*号。投资人:陈艳,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市金鑫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鑫天一商务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金鑫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金鑫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金鑫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7元,减半收取计2078.5元,由原告武汉市金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橄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