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21人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友谊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伊春市友谊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4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21人被执行人伊春市友谊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等21人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友谊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伊春市友谊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21人工资款140,98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21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4民初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李树文审判员 :姜延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