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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艳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艳双,于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9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东路220号。法定代表人:刘庆标,任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艳双,男,1986年0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申请执行人:于建红,女,1988年05月0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艳双之妻)。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王艳双、于建红夫妇政策外生育一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16007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7)16007号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7)16007号行政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7)16007号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江山审判员  罗达清审判员  XX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