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600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83号楼901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唐学雷。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张书青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凯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