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白玉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玉复,蒋海龙,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综合开发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城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4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白玉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蒋海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综合开发中心,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魏翠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19号。法定代表人:毕文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白玉复、蒋海龙与被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综合开发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城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5民初4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玉复、蒋海龙申请再审称:1、动迁霸王条款乱收费4000元没有任何理由和收费依据,被申请人恶意制造矛盾,将楼上楼下房屋面积减少6.8平方米,至今得不到解决。2、被申请人非法拆迁,没有五证。3、被申请人认为存在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但我认为没有合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申请人白玉复的父亲白克宽依据沈阳市城市综合开发中心1996年5月2日向其下发的《动迁户缴费通知》的要求,于1996年5月23日向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综合开发中心交纳了扩大面积款4000元,后白克宽取得回迁房屋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28-1号713室。现申请人主张1996年缴纳的增加面积款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要求返还,其实质是要求变更白克宽与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综合开发中心形成的法律关系,因白克宽已于2008年12月去世,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白玉复、蒋海龙的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白玉复、蒋海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卉审判员 王宏杰审判员 郝梦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丽杰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