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延安南路租赁站与杨永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延安南路租赁站,杨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延安南路租赁站,住所地:昌吉市延安南路1路车终点站旁,个体工商注册号:652301602018757。经营者黄树金,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杨永成,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延安南路租赁站与杨永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延安南路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故申请撤回对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