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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其红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其红,张学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5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其红,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忠,男,1968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再审申请人宋其红因与被申请人张学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3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其红申请再审称,我与张学忠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学忠的劳务费我已经给完了。其他四个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张学忠,未经我同意,我认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我应向张学忠支付劳务费,是缺乏证据证明的。综上,宋其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张学忠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宋其红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山东省东阿县公证处出具的(2016)东阿证民字275号《公证书》可知,秦道秋、王建华、张士领、郭明亮已分别将其享有的对宋其红的劳务费债权转让给了张学忠,宋其红亦认可知晓该债权转让事实。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现有证据所做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综上,宋其红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其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涵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